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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组织和制度形态,基金会不同于政府、企业,也有别于一般的非营利组织,公益性、非营利性、非政府性和基金信托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。
巴拿马基金会具有以下特点:
第一,基金会主要用于慈善或财产规划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。
第二,从运作方式角度来说,虽然基金会可以拥有诸如地产、股票、债券和公司等方面的投资,但基金会不能直接参与商业活动。
第三,巴拿马基金会没有所有人。其创立人需出具一份“意愿书”,指明其身故后该基金会的资产如何处理,且创立人的继承人无权撤销对基金会的捐赠或者转移财产的行为。
第四,创立人或第三方的债权人只能在向基金会赠与或转让资产之日起3年内提出抗辩,否则无权要求强制执行基金会财产。
相关法案对巴拿马基金会章程应当包括的内容进行了规定,主要包括:
(1)基金会的名称;(2)基金会的初始资本;(3)明确任命基金会成员或基金会理事会成员,其中应包括创始人及所有人的住址;
(4)基金会的住所;(5)巴拿马共和国该基金会常驻代理人的名称和住所;(6)创立基金会的目的;
(7)基金会受益人的确定方式,创始人的确定方式可以包括于其中;(8)保留修改基金会章程的权利(如需);(9)基金会的存续期间;
(10)基金会财产的使用方式,以及解散时其财产的清算方法;(11)创始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合法条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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